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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股份(002077)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于2009年6月9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9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30 在镇江新区通港路 1 号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物流信息办公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林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等相关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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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股份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公司股份145,510,9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74%。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08年度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预案》
6、《关于续聘审计机构及支付2008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7、《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09年度薪酬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9、《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0、《关于修改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条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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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股份 法律意见书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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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成宝
杨 亮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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